关于安焕文(产籍号3-21-391-403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安焕文于2021年9月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安焕文配偶姓名闫素华与实际不符,闫素华应改为阎素华,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23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