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文成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854363 |
刘文成、姜凤媛 |
1-25-139-2011 |
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