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聂春梅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2 |
200811040108 |
聂春梅, 葛金柱 |
3-8-516-1162 |
依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