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怀治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1-44-11-1013)的遗失声明
刘怀治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1-44-11-1013)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怀治
2021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