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鞍国用(2012)第201003_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_2021_年_8__月_5_日至__2021_年_8__月_25_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