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宇奇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 
     1  | 
   
     0051364  | 
   
     吴宇奇  | 
   
     2-16-108-5051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