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树军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3-37-94-1011)的遗失声明
李树军因保管不善,将(43-37-94-101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树军
2021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