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杰3-8-392-302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李杰于2000年7月5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房改登记,经查询登记簿,李杰.李怀以夫妻关系参加房改,二人已于1997年12月1日离婚与事实不符,申请更正李杰单独所有。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款审批表.收款收据.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8月11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7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