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凤兰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刘凤兰于2021年7月20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3-17-180-1112(转移登记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原房改表金跃忠身份证号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