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英敏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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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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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506020017  | 
   
     李英敏  | 
   
     42-112-40-2012  | 
   
     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