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李璐于2018年10月8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产籍号为3-57-20-1011,因李璐隐瞒结婚事实,李璐与王昊于2018年9月27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申请人提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