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邴彦德(1-15-90-103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邴彦德于2021年6月20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买卖登记,经查询登记簿,2001年12月14日参加房改时邴彦德的配偶焦素坤所提供的身份证有误,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房改补款审批表及缴费收据,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13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