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淑文(产籍号:1-57-173-108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6-24

关于刘淑文(产籍号:1-57-173-108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刘淑文于2021年6月2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购房审批表中赵俊伦与李玉玲婚姻与事实不符,赵俊伦配偶应为刘淑文,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房改补款审批表及补款发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14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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