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雁林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刘雁林于2021年6月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刘雁林配偶姓名李桂英与实际不符,应为李奎英,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