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利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3-103-39-1213)的遗失声明
刘利因保管不善,将(3-103-39-121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利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