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国家(3-27-174-127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回国家于2021年5月20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夫妻配偶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更正材料),婚姻证明,房改售房更正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