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晶晶(2-35-437-304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张晶晶于2021年5月8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更名登记,经查询登记簿,2015年1月28日到我中心办理商品房登记时,提供的婚姻材料及笔录声明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结婚证,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28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