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丽娟产籍号(3-68-51-102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张丽娟因保管不善,将(3-68-51-102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丽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1年 4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