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贾春红不动产(2-11-144-4032)信息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4-20

关于贾春红不动产(2-11-144-4032)信息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贾春红于2021年4月20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该房产里面房改购房(2-8-372-1032A)共有人信息更正登记。经查询登记簿,贾春红与李长新已于1998年4月27日离婚登记,但其在2000年参加房改时误录入了李长新的身份信息,现申请人贾春红提供了: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房改售房更正表申请更正其单独所有。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1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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