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延深与程秀华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2-53-36-4051)的遗失声明
李延深与程华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2-53-36-4051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延深与程秀华
2021年 4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