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范凤英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范凤英于2021年4月13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继承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原房档案范凤英身份证号码(21030441219161)与实际不符,正确应为:210304194012191625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本人身份证,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