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45-53-501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宋学兰于2021年4月6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3-27-173-2173(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参加房改时已离婚仍用前配偶工龄,婚姻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退)款审批表、补款收据、离婚证,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2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