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明生(3-58-95-304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张明生(身份证210304195701191211)于2021年4月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产籍号3-58-95-3042,面积:37.37平方米,由于房改前已经离婚,在办理房改时以夫妻名义参加房改(配偶:李荣玉身份证号:210304195709131248 )现退回原配偶李荣玉工龄,并退交房改款2282元。现申请人提供了:(1997)立民初字第0862号民事调解书。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23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4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