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2-53-180-3031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畅
2021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