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德昌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4-01

关于宣德昌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宣立杰于2021年3月3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继承宣德昌房屋的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申请人所继承的房屋,房改时,购房人配偶姓名衣淑芝与原房改档案依素芝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2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