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明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谢明于2021年3月3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3-21-647-1153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原房(3-21-197-1042)登记簿,配偶信息与实际不符,应为徐艳秋,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房改补(退)款审批表,收据,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1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3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