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明艳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y63383 |
李明艳 |
3-43-123-3112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