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艳(1-12-126-2065)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3-11

 

关于李艳(1-12-126-2065)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李艳于2021年03月1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1-12-126-2065)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原房屋(1-6-41-1011)登记簿,与其配偶王延刚于2001年10月19日共同参加房改,李艳与王延刚实际已于1996年4月20日离婚,与实际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款审批表,退回王延刚工龄,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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