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阎北屏申请继承阎立与张淑文遗产份额的不动产(42-2-214-2011)的征询异议公示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3-10

继承征询异议公示

        申请人阎北屏申请继承其父亲阎立名下与其母亲张淑文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坐落于:高新区科技路25丙、产籍号为:42-2-214-2011、建筑面积为:148.71平方米。全体继承人声明被继承人阎立张淑文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全体继承人声明被继承人阎立张淑文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全体继承人声明张淑文从丧偶至死亡期间未再婚。全体继承人声明阎立张淑文的独生女是阎北屏。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2021年03月16日至2021年06月16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为其办理继承登记业务。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26920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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