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美秋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2-2-110-4022)的遗失声明
张美秋因保管不善,将(42-2-110-402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