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艳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于艳于2018年7月2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改购房)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原申请人于均为于艳妹妹代为办理,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申请更正说明,于艳与于均共同到场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1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