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迪 刘静茹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42-122-33-601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迪 刘静茹
2021年 2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