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良启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t21100560027 |
高良启 |
1-47-69-6041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