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元宝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关于高元宝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高元宝于2021年1月13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登记,(该房屋产籍号为:3-21-648-2131),经查询登记簿,原(产籍号:3-21-194-2061)档案婚姻状态与当时情况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改售房更正表,房改补款审批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2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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