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彩霞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1-08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康彩霞于2021年1月8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原房改共有人婚姻与实际婚姻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退)款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民事调解书(1995)立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裁定书(1995)立民初字第2138号。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9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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