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钢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42-1-80-3032)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刚 李坤
2021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