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17-99-104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吕德财于2021年2月5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查验,经查询登记簿,2020年3月11日吕光钧申请办理二手房继承时所提供的(2019)辽鞍市证民字第25077号的公证书中未体现被继承人张秀荣与吕光钧的次女(姓名不详)先于被继承人张秀荣与吕光钧死亡事实未提及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2019)辽鞍市证名字第25077号“补”的补正公证书及全体继承人声明:被继承人张秀荣与吕光钧的次女(姓名不详)先于被继承人张秀荣与吕光钧死亡,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3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