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长河产籍号(3-44-336-601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李长河因保管不善,将(3-44-336-601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长河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