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淑霞不动产(2-25-100-3041)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0-11-12

关于张淑霞不动产(2-25-100-3041)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张淑霞于2020年11月1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更正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张淑霞与张家鹏已于1993年12月14日离婚登记,但其在1995年参加房改时误用了张家鹏的工龄,现申请人张淑霞提供了:离婚证、户口本、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改售房更正表、房改补款审批表及退款收据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2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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