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何俊英于2020年11月10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何俊英单独所有,产籍号:3-19-345-3062的房产的夫妻更名登记,经查询登记簿,2011年10月26日何俊英办理二手房买卖房产权登记时,所提供的婚姻证明材料为未婚与事实婚姻情况不符,实际申请人何俊英于2011年10月25日与配偶杨青登记结婚,现申请人何俊英提供了: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对上述事实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