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艳不动产(1-64-102-1053)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0-10-29

关于王艳不动产(1-64-102-1053)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王艳于2020年10月2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原房证登记簿,王艳与仲崇义2009年9月15日离婚,参加房改时误用了仲崇义的工龄,现申请人提供了:离婚证、房改房补(退)款审批表、退款收据,申请更正,退出仲崇义的工龄。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18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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