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艳芳不动产(1-50-135-2071)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0-10-26

关于李艳芳不动产(1-50-135-2071)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李艳芳于2020年10月26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原房证登记簿,李艳芳与李庆贵1997年离婚,参加房改时误用了李庆贵的工龄,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离婚证,申请更正,退出李庆贵工龄。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13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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