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永利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1-19-129-1043)的遗失声明
刘永利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41-19-129-104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永利 2020年 10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