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静波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于静波于2020年10年1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更正(登记类型)登记,于静波与李丽华于2010年4月1日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登记时提供了结婚证,但于静波与李丽华已于1989年8月29日离婚,现申请人提供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89)民字第951号),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