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颖新3-46-23-1065不动产更正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0-10-09

关于华颖新3-46-23-1065不动产更

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华颖新于2020年10月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华颖新王雅杰2010年10月25日以夫妻名义参加房改,实际二人已于2006年10月27日离婚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款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离婚证,现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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