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张浩因保管不善,将(3-21-605-103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7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浩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0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