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郝新平产籍号(3-35-718-302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郝新平因保管不善,将(3-35-718-302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郝新平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