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启月(产籍号3-89-23-601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朱启月(产籍号3-89-23-6013)于2020年9月2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买卖登记,经查询登记簿,房改登记审查表中朱启月配偶栏填写为李金凤,朱启月陈述自己于1982年离婚至今未再婚与李金凤无任何关系,系填写房改登记审查表时单位工作人员填写有误造成。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单位证明材料、离婚证,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19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