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长征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3-85-151-1022)的遗失声明
韩长征因保管不善,将3-85-151-1022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长征
2020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