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红秀不动产(1-49-67-3232)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0-08-27

关于李红秀不动产(1-49-67-3232)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夏仕铖于2020年8月2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及继承业务,经查询登记簿。其母亲李红秀于2011年2月21日申请办理房改购房登记时,房改审批表中配偶刘波在参加房改时已经离婚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房改补款审批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1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 8 月  27日

附件: